再驗證美銀美林的研究報告(四)

一個禮拜持續觀察美林對於半導體的進出,發現跟所謂出具的報告還是不同調!請看以下的進出表:
聯電進出表:

資料來源:元大

被美林評為表現劣於大盤的聯電,經過4/1意思意思賣超1千多張後,後面5個交易日超1萬4千多張,注意喔,是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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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Terry at 10:32 0 Comments

又見誇張報導,請詳查!!

今日看到奇摩新聞引述的報導,看完之後我覺得只有誇張兩字可以形容!!我覺得該請相關單位查查撰寫人的心態以及相關的行為!!文章的標題是"《熱門族群》IC設計股出現董監持股不足",網址如下: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110402/3/2ip7i.html


一開始我直覺以為是聯發科的董監持股不足,因為他把聯發科以及他的股票代碼都寫出來,我去查詢一下公開資訊觀測站內的資料,並無列出聯發科,倒是有揚智沒錯,而揚智連續兩個月在監察人的地方不足的張數有400多張.




我想會不會是記者比較厲害,可以拿到最新的名單,因為他寫"驚見",表示是第一次看到吧,突然看到的意思,公開資訊觀測站沒有寫,那一定是他有何不同的名單,所以我就看了一下聯發科的董監持股比例.講到這裡,我就得跟觀眾朋友教育一下,董監持股比例的規定.以前的規定是如下:

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下列成數:
一、 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
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五,全體監察人不得
少於百分之一.五。
二、 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三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所持
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但不得低於四百五十萬股)
,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但不得低於四十五萬股)。但依該
比率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
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三、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十億元在二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
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七.五(但不得低於一仟萬股)
,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七五(但不得低於一百萬股)。但依
該比率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
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四、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
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不得低於一仟伍佰萬股),全體監察人不得
少於百分之○.五(但不得低於一佰伍拾萬股)。但依該比率計算之全
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
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遊戲規則指出,董監持股乃依「實收資本額」多寡決定的,而另需注意的還有:
1. 獨立董事、監察人,其持股不計入前項總額。
2. 同時選任獨立董事二人以上、獨立監察人一人以上者,
獨立董事、監察人外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依上開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不但這樣規定,以前違反規定還會處罰.後來經過大法官會議第638號解釋文中,解釋有關處罰董監持股不足屬違憲,金管會正式修法刪除相關罰則外,還將原本規範董監持股成數級距由目前的四級擴大成八級.相關條文改為:
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G0100206
公開發行公司依其實收資本額分為下列級距,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
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下列成數。但依
第二款至第八款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一款最高
股份總額者,應按前一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
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五,全體監察人不得
少於百分之一.五。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三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所持
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
之一。
三、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十億元在二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
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七.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
百分之○.七五。
四、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在四十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持
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
之○.五。
五、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四十億元在一百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
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
分之○.四。
六、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在五百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
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
分之○.三。
七、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五百億元在一千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
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
分之○.二。
八、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一千億元者,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
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一,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一。
公開發行公司選任之獨立董事,其持股不計入前項總額;選任獨立董事二
人以上者,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依前項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
為百分之八十。
公開發行公司已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前二項有關監察人持有
股數不得少於一定比率之規定。
除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外,公
開發行公司選任之獨立董事超過全體董事席次二分之一,且已依本法設置
審計委員會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數各
不得少於一定比率之規定。

有網友問我何謂"依第二款至第八款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一款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一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這其實講的跟之前的一樣,舉例來說,5億資本額的公司適用於第二款,5億資本額相當於5千萬股,董事持股必須至少為5百萬股,監察人持股必須至少為50萬股.但前一款規定3億元以下的資本額,董事持股總額至少要為450萬股,監察人持股必須至少為45萬股,兩者取其高者當成標準,所以結論就是資本額為5億的公司,董事持股必須至少為5百萬股,監察人持股必須至少為50萬股.以此推論,聯發科約109億的股本,約有10億股流通在外,適用第六款,董事持股至少得約3千萬股,監察人持股至少得約300萬股.而前一款規定董事持股至少得4千萬股,監察人至少得400萬股.兩者取其高,所以聯發科董事持股至少得4千萬股,監察人持股至少得為400萬股.我們實際看到他的非獨立董事持股共有75,301,173,監察人持股共有7,796,341,遠遠大於規定數目,因此確定聯發科符合規定.

講到這邊,莫非是我看錯了,回頭再仔細閱讀,原來他是要說,聯發科的家族成員,揚智這家公司董監事持股不足,這會不會也差太大了,會不會有很多人這樣被誤導呢?這件事情奇怪的地方有以下幾點:
1.為何要提到聯發科呢?為何還寫出聯發科的股票代碼?甚至在寫完聯發科代碼後還空一格.
2.在聯發科的個股新聞中出現,卻沒在揚智的新聞中出現.



3.誤導且針對特定族群打壓的嫌疑.
"驚見IC設計公司上榜","董監持股不足似乎也反映大股東對於前景「信心不足」".我們先看看所公佈"董 事 、 監 察 人 持 股 不 足 法 定 成 數 連 續 達 3 個 月 以 上 彙 總 表"


其中開發金已經連續9個月不足,這還不比較嚴重嗎?如果由此判斷大股東的行為,我認為太過於武斷,不信來看看開發金從9個月前到現在的股價走勢:


當然持股不足確實有此嫌疑,但我認為不宜用過於武斷的字眼判斷,也不宜針對特定族群.揚智是監察人持股不足規定數大約有434張,但是這位監察人從進去開始到現在都沒有賣出,而且所有董事持股還超過規定的3倍,我想這已經說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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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Terry at 14:51 0 Comments

再驗證美銀美林的研究報告(三)

持續觀察美林的言行與行為是否合一.
以下是被列為表現比大盤還差的UMC聯電今日的進出:


表現平平的台積電:


美林的發表終於得到落實,不知道是不是昨日被主管罵了,都叫你們別買了,你們還亂買,買的那麼大,當然會被罵!
後續我們再來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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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Terry at 17:03 0 Comments